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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公司法的重大制度的建设修改
 

①公司法新增股东以及公司高管的义务和责任。原公司法规定的义务只管制到经理,不涉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而新公司法中将义务规定到了董事、经理高级管理人员,而且这次义务的规定中,比较突出的是增加了义务的一般性规定——勤勉义务,忠实义务。这样一来即使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规定的还有遗漏,但法院可以根据总的原则来处理纠纷(一百四十八条)。

②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及查阅的程序,这是一个新的规定。(第三十四条)

③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层层召集和组织权,原有的公司法规定,公司的股东会应由董事会会召集,董事长主持。但是如果董事长拒不主持,就会使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业务陷入停顿而无法解决,这是立法的死角。这一次修改规定为董事长不主持的,副董事长主持,副董事长不主持的,半数以上的董事可以推举一名代表来主持。如果董事会不主持的,监事会负责主持,监事会不主持的, 10% 以上的股东可以推举代表主持召开。(第四十一条、第四十八条、第一百零二条)

④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解除其职务,象这样的规定被删除了,应该说公司有在任何时候解除董事职务的权利。如果董事需要保护的话,通过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方式或者市场调节的方式来解决。

⑤扩充了监事和监事会的职权。对于过去监事会行使职权缺乏手段,新公司法中规定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检查财务会计、对董事提出质询,产生的费用由公司解决。(第五十五条)

⑥增加了股东的代位诉讼权

⑦所有种类的公司都可以来发行公司债券。
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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